一方虛假陳述(誤導)而簽訂香港合同,可否解除合同或向對方要求賠償?
人可能犯失實陳述的罪行,這是刑事的。失實(虛假)陳述包括三項條件:i)某人A作出陳述;ii)A的陳述是錯誤或不是事實;iii)不知情的另外一方因此被誘使與A訂立了合同。當然我們要注意失實陳述(虛假陳述)與意見陳述有所不同。即有時每個個體對不同事物的理解會不同而造成差異,但這只是個人意見,不是虛假陳述。
根據香港《失實陳述條例》的規定,法律容許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合同(即取消合約,并將合同雙方恢復至未訂立約之前的狀態),同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由于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瑣而復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具體案件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咨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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