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后的財產?
(1)財產的所有權問題
如銀行戶口的名字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則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如采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表明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通常而言,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于買家所有。
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并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表明這些財產屬于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享,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場所棲身。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2)財產如何分配
香港法院過去要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并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余的資產通常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已經出現判例,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比例規則,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3) 贍養費問題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一次分配財產和/或支付整筆款額(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丈夫要考慮的是,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么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達成離婚不是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后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妻子也要注意,假如該筆贍養費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如丈夫在離婚后富有起來,她同樣不可以再進行申索。
如果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此時需要委托會計師進行估算。如夫妻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會被傳召出庭作證,但這往往會招致昂貴法律費用。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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