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的遺產承辦與沒有遺囑的遺產承辦有何分別?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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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承辦書是遺產承辦的統一稱呼,它可指授予遺囑認證書也可指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后一份遺囑中指明的遺囑執行人。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指明遺囑執行人的時候,發給遺產管理人,這個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配偶、孩子或父母等近親屬。
有遺囑時,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并委任了遺囑執行人,則該執行人是唯一有有權去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無遺囑時,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比如找不到遺囑,或遺囑被撤銷),此時要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法律,此時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的優先級為:
(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4)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人。
注意:出現特別情況時,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類別的人去管理遺產。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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