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征收遺產稅嗎?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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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凡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7,500,000,只會被征收$100的象征性稅款。而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去世,需按照一定比例5%-18%不等交遣產稅。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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