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下香港的檢控制度
大家知道我們內地檢控工作是由專門的檢察機關來進行,在普通法下的香港,檢控(公訴)工作主要由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律政司負責代表政府提起公訴。律政司類似我們的司法部或司法廳,再小點類似司法局。雖然都是政府職能部門,但是功能上差別很大。
一、香港政府高度重視律政司人才的引進
我在香港讀JD 和PCLL時,當時全香港3所法學院招聘10個名額進入律政司,要求全是成績A的學生,待遇不菲,當時跨國律師行實習律師薪酬是港幣4-5萬元左右,但律政司起薪就是5萬3千元,故意比跨國律師高出一截,就是為了增加政府律師的吸引力,而且律政司工作2年期間,也算是在香港律師行實習,2年后一樣可以獲得高等法院任命為律師,我們當時班上有位香港本地女同學A等生就進入了律政司,可見政府對于政府律師人才的極度重視。
二、檢控工作由律政司派政府律師負責
具體控告時,律政司會派出政府律師負責檢控,政府律師亦稱為檢控官或主控官,這種稱呼只在法庭上和訴訟中使用,不是職位名稱,職位名稱是政府律師。即香港負責起訴工作的人員一般都是獲得了律師資格的律師進行。政府律師并不會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這些工作由警察或其他執法部門,例如廉政公署、海關負責;而是否檢控的最后決定權在律政司司長,而非檢控官個人。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律政司也算是人才濟濟,但是遇到重大案件時,也不得不聘請外援支持,比如在控辯雙方律師費一審就超過港幣12億元(人民幣10億多元)的許仕仁案件中,由于辯方聘用了英國著名的御用大律師和香港本地猛龍團隊加入辯護,律政司不甘示弱也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加入檢控工作,此時的檢控官也是和辯方律師一樣按小時或天收取律師費用,最終導致此案律師費用一審高達港幣12億元。
三、律政司司長是政府長官、政府部門首要法律顧問
在香港,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政府、各個政府部門及機構的首要法律顧問。 他除了負責本港刑事案件的檢控工作外,也是所有針對政府之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當然刑事案件的被告就是特區政府(HKSAR)。即普通法下的檢控職能是政府下面的類似于我們的司法部在負責,同時該司法部也要代表政府做為被告應訴。需要注意的是,除代表政府出庭外,律政司政府律師也向各執法機構(如香港警察)及其他負責檢控罪行的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有點類似于司法部是要向公安部提供法律意見似的,同時律政司政府律師也會就民事法律向各政府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并以律師和大律師身份代表政府處理一切民事訴訟,包括仲裁案件。還會就其它事項比如建筑物及規劃法、政府合約草擬和政府作為雇主的有關事務提供法律意見。當然,香港律師都知道,當政府作為被告時,都是非常開心地使勁地狀告政府并且使勁地索賠要價,因為大家知道政府荷包深且有錢賠償。
四、律政司有權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律政司司長亦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通過申請司法復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等。 比如在著名的龔心如遺囑繼承案件中,因為這涉及到830億元遺產的如何分配和處理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出面要求法庭澄清基金不是受益人,而是信托人;基金則堅稱是遺產唯一受益人。最終法庭裁定基金不是受益人,而是信托人,并裁定陳振聰偽造及使用虛假遺囑罪而被判監12年最終塵埃落定。
總之在香港,律政司司長是各政府部門及機構的法律顧問,負責全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同時律政司也會就民事法律向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并以律師身份代表政府處理一切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即是所有針對政府之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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