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雷洋事件發生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的(續集)?
我在2016年4月11日的文章【如果雷洋事件發生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的呢?】一文中介紹了香港在程序上的做法。其中主要是涉及到香港是把20類死亡個案交給獨立公正的法庭(死因庭)處理的制度。本人覺得上次介紹不還不算全面,這次再補充全面一些,讓大家徹底地了解普通法下的香港發生死亡個案時的做法:
一、20類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1.醫學上未能確定原因的死亡
2.死者死亡前14日內并無得到診治
(死亡前已被診斷為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除外)
3.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
4.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
5.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期間死亡,
或死亡在施用全身麻醉藥后24小時內發生
6.手術導致死亡,或死亡在大型手術后48小時內發生
7.職業病導致死亡,或該人的死亡與其現時 /
以往的職業有直接/間接的關聯
8.死于胎中的個案
9.孕婦在產嬰/墮胎/流產后30日內死亡
10.主因不明的敗血癥導致死亡
11.自殺身亡
12.受官方看管時死亡
13.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權力的人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死亡
14.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權
15.法例指定的某類精神病人在醫院或精神病院內死亡
16.在私營照料院所內的死亡
17.殺人罪行導致的死亡
18.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的死亡
19.受虐待、饑餓或疏忽導致的死亡
20.在香港境外的死亡,而尸體被運入香港
即發生上述20類案件時,必須報告給法庭法官來處理。這個制度保證了警方和其他任何人士不能擅自處理死亡的個案,雷洋事件剛好是在上述第12-14類的個案,應該報告給法庭處理,這種制度給人的死亡要一個說法提供了一個前提。
二、有責任報告死亡個案的人士
根據法律,以下人士必須報告給法庭法官:
1.簽署死因證明書的注冊醫生或在死者死前診治的注冊醫生
2.醫院主管或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
3.任何執行官方看管職責的人(警察除外)
4.負責執行官方看管職責的警務人員
5.政府部門(警務處除外)處所的主管
6. 警務處處所的主管
7. 就任何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接到法定通知的政府部門的首長
8.任何警務人員
9.生死登記官
10.就死者遺體根據?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尋求死因裁判官同意的任何注冊醫生
可見,政府部門首長、警察和醫生等都有義務報告給法庭法官,他們都負有強制報告法庭之義務。
三、死因裁判官的職權范圍
死因裁判官為司法人員,有權:
1.發出埋葬命令
2.發出火葬命令
3.批準免將尸體剖驗
4.發出尸體剖驗命令
5.發出檢掘遺骸命令
6.發出命令將尸體運離香港
7.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
8.命令進行研訊 批準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9.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可見,對于尸體的處理包括埋葬、尸檢及死亡證明書的開出完全交給法庭處理,警方完全無權介入。
1.死于自然原因 (比如疾病,例如癌癥或心臟病發)
2.職業?。ū热缫蚵殬I染?。?br/> 3.倚賴藥物/非倚賴性的濫用藥物(比如過量使用毒品或其他藥物)
4.出生時缺乏照顧(比如嬰兒出生時因未得到足夠照顧而死亡)
5.自殺(比如跳樓)
6.企圖墮胎/自我引發的墮胎 (比如墮胎或企圖墮胎導致死亡)
7.意外(比如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
8.死于不幸(比如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9.合法被殺(比如因警務人員使用槍械自衛或防止他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
10.非法被殺(比如死者死于謀殺或誤殺)
11.死于胎中(比如胎兒于出生前死亡)
12.存疑裁決 (證據不足,除「存疑裁決」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
根據各種死亡個案情況,由法官或者陪審團做出死因裁決,比如著名武術家李小龍就是被法庭裁定為死于不幸的,有時實在是找不到具體死因時,就做出證據不足的存疑裁決,讓家屬和社會在公開透明的處理程序中來接受該裁決。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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