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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保釋考慮的因素

                    2021-12-09
                    閱讀

                            最近著名華為公司某高管被加拿大警方拘捕,正在申請保釋之中。本文從香港普通法的角度,談談普通法下法官重點考慮的保釋的條件。

                            一.保釋的必要性
                            當一被告因刑事檢控而出庭時,由于各種原因,他的案件可能不會被立即處理。除非被告認罪,對被告的處罰也是明顯、固定且無關緊要,此時法庭可能會立刻判刑。但是,在通常情況下,法庭往往需要更多信息才能定罪判刑,此時可能需要休庭才能處理。
                            另外,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有義務調查被告個人的具體情況,做出最適合被告的拘留類型。通常情況下,被告在第一次出庭或以后的出庭過程中可能不會認罪,案件有時可能不準備繼續審理。即使在審判開始之后,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不得不休庭。最后,在判處監禁后,被告也可以提出上訴,在上訴結束之前,被告須得到適當的照顧。這其中上述任何一個原因,均可能讓法庭考慮被告是否應該保釋候審。

                            二.可申請保釋的階段
                            香港的保釋在嫌疑人被捕后即可申請保釋,被警方起訴至出庭后仍然可以繼續申請保釋。在被捕后不久以及被警方起訴,是否準予保釋的決定由警方作出;起訴到法庭后,是否保釋的決定是由法庭作出。如果裁判法庭不同意保釋申請,還可以就拒絕保釋的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

                            三.影響獲得保釋的因素
                            能否獲得保釋主要取決于兩類因素,一是所檢控的罪行;二是被告自身的情況。
                            (一)檢控的罪行主要考慮的因素是:
                            (1)控罪的性質;控告的罪行越嚴重,被告潛逃的可能性就越大,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2)控罪的數量和最后可能判刑的刑期;如果犯下罪行越多,刑期時間越長,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越??;
                            (3)是否是組織犯罪以及犯罪參與者人數;參與者越多的組織犯罪,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越??;
                            (4)是否屬于加重罪行,比如過度暴力、濫用公權、對受害者的傷害程度等;暴力程度越高,比如殺人、持刀搶劫,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5)是否是團伙集團犯罪,是否有能力隱瞞身份,在沒有適當旅行證件的情況下可逃往國外以及是否偽造證件;如果被告偽造證件,隱瞞身份的能力很強,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6)控罪是短期自發的還是精心策劃長期的;如果被告對其犯罪蓄謀已久,其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7)是否警方經過長期深入調查后才抓捕被告;即如果警方經過九牛二虎之力才抓捕被告,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8)根據現有的證據被告定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僅憑警方現有的表面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
                            (9)可能面臨的最高處罰,囚犯的不良犯罪記錄也是重要考慮因素。如果被告是累犯,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10)如果有理由擔心被告會采取措施,制造虛假辯護或使仍然在逃的人安全逃跑,這可能就是考慮干擾司法公正一個相關因素;以及是否還將有可能銷毀或隱瞞相關證據。如果被告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

                            (二)被告的個人情況
                            被告的個人情況不是固定的,以下只是舉出幾個例子:
                            (1)被告的居住地址,是相對穩定的或是其他;是否接近受害者或證人。顯然如果被告在法院地有經常居住地,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越大;
                            (2)被告的經濟狀況,是否能夠輕易外出以及隱瞞其身份;如果被告經常飛機旅行,經濟狀況良好,被告獲得保釋的機會就變??;
                            (3)就業情況,被告是否有就業以及是否有穩定的職業;
                            (4)家庭關系和責任,被告家庭成員情況及其在家中的地位均是考慮因素;
                            (5)民族背景(包括海外關系)-是否非法移民也是考慮因素;
                            (6)社會背景-包括與受害者的關系,是否是旅行證件犯罪;
                            (7)被告的犯罪記錄;如果被告過去沒有不良犯罪記錄,獲得保釋的機會增加;
                            (8)被告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否吸毒或者其他不良習慣;
                            (9)被告年齡以及與保證人的關系;
                            (10)被告是否故意不披露有關材料,以獲得保釋;
                            (11)是否有逃避偵查或逮捕的有關行為;
                            (12)是否有任何拒捕或逃避合法拘留的企圖或行為;以及
                            (13)被告的財富和影響力,以及他利用這些財富和影響力影響證人的風險。

                            顯然,法庭是在綜合考慮上述所有情況之下,才會做出是否同意被告保釋的申請。
                            目前華為高管案件,由于不了解案件實情,在此不對案件做任何具體的分析與評論。但本案至少讓我們目睹了美國司法管轄權范圍之大,真不知其隨后還可能會在何時何地故伎重演,再次抓人。這必定會讓不少跨國公司的高管膽戰心驚,心有余悸。如果被告幸運,落入有國家賠償制度的州,比如紐約州,在被這種刑事司法制度折騰幾年甚至坐牢幾十年后被判無罪,最后還可能會得到一些國家賠償(州),但條件嚴格,賠償金額不多,不少州也有最高限額,比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限額為美金15萬元。

                            如果被告不幸,要是落入目前還沒有沒有國家賠償制度的州,比如賓夕法尼亞州,在被這種司法制度瞎折騰幾年甚至坐牢幾十年后,即使最后上訴被判無罪,也不會有任何國家賠償,連律師費用也可能要自己掏腰包,這真是人間慘劇,而目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就是后者。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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