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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如何處理“瀘縣中學生”死亡事件的?

                    2021-12-10
                    閱讀

                            我們知道目前四川省瀘縣發生一起14歲中學生不幸死亡事件,官方最初的對于死亡原因的解釋與民間傳言差異不小。目前官方的最新消息是:該名學生的死亡經過調查,證實是墜樓身亡,沒有任何欺凌,也并非他殺。
                            當然該結論仍然遭到不少網民質疑。由于我不了解案件細節,在此不討論該名中學生死亡的原因。如果瀘縣中學生死亡事件發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這類案件的呢?(注:我曾經在2016年4月寫過-“如果雷洋事件發生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的?”一文,本文類似。)

                            I.20類死亡案件須報死因庭法官處理
                            根據香港法律,有20類死亡案件,必須報告給死因庭法官處理,其中就包括:
                            1.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
                            2.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
                            3.自殺身亡
                            4.殺人罪行導致的死亡
                            5.受虐待、饑餓或疏忽導致的死亡

                            因此,本案中該名中學生無論是意外墜樓死亡還是自殺身亡或者被虐待凌辱導致的死亡,此案件在香港首先應當報告給死因庭,由獨立公正的法院來處理。

                            II. 哪些人應當向死因庭報告呢?
                            根據香港法律,當有上述死亡個案發生后,任何警務人員和警務處主管、政府部門主管人員以及簽署死因證明書的注冊醫生或在死者死前最后患病期間診治死者的注冊醫生必須向死因庭法官報告。

                            III.接到報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處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后,尸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并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序︰
                            (1)進行尸體外部檢驗,并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檢驗結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確定,可建議豁免尸體剖驗,并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尸體剖驗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簡述死亡情況,例如臨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后,按個別情況發出以下命令︰
                            A.尸體剖驗命令
                            B. 批準免將尸體剖驗的命令
                            C. 埋葬命令
                            D. 火葬命令
                            (3)若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則會命令剖驗尸體。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尸體剖驗報告考慮是否須要進行調查;
                            (4)若病理學家建議剖驗尸體,而死者家屬申請豁免,而又想親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陳述,死因裁判官將于內庭會見家屬,以便決定是否發出尸剖驗命令或批準豁免尸體剖驗;
                            (5)若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一宗死亡個案,則由警方進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調查報告。死因裁判官研究報告后,便決定應否開庭審訊,或征求專家的意見。死因裁判官亦可發出命令,搜查與死亡個案有關的證據;
                            (6)根據法律,在突然死亡 、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的情況下,死因裁判官一般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開庭審理,傳喚所有相關證人出庭努力試圖找到死亡原因。因此本案在香港要展開陪審團聆訊數日以尋求找到死亡原因。


                            IV. 死因裁判官研訊后公開發布死亡原因報告
                            死因庭經過研究聆訊,甚至陪審團裁定后,通常會發布以下死因報告:
                            A. 死于自然原因(比如癌癥或心臟病發);
                            B. 自殺 (比如跳樓);
                            C. 非法被殺(比如死于謀殺或誤殺);
                            D.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 (比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時失足);
                            E. 死于不幸 (比如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F. 存疑裁決證據不足,除「存疑裁決」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

                            等等一共12種死因報告。這些報告出來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殺,警方就會跟進做進一步的調查處理。

                            判例一: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基真小學五年級10歲女生羅芍淇涉嫌學校欺凌,2013年12月9日校內墮樓不治一案,死因庭經過至少4日聆訊于2015年7月23日做出裁定羅芍淇死因存疑,非自殺及意外。死因裁判官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羅芍淇有自殺傾向,亦排除受藥物影響,不能裁定羅芍淇死于意外,作出存疑裁決。

                            裁判官判決時指,教師應是崇高職業,但此次研訊中看到校方人員謊話連篇,表現不出老師應有的態度、以及對學生的關心。更是斥責該校副校長在法庭上做供時眉飛色舞,繪形繪聲,無疑是在死者至親傷口上灑鹽,質疑她們如何以身作則,如何讓學生信服學校的理念。裁判官同時責成教育局檢討各中小學在處理危急事故時的程序和指引; 教育局表示響應死因庭的裁決, 并要求各中小學檢視和更新在處理危急事故時的程序和指引, 例如可以在危急情況下實時撥打999報警求助, 以迎接9月新學年的降臨。裁判官最后要求將案件交由警方及律政司調查,以探究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有否觸犯刑事罪行。

                            判例二:患思覺失調的東涌天主教學校17歲男生黃凌鋒于2010年5月在學校墮樓身亡,案件經過死因庭4日聆訊,5人陪審團在2011年一致裁定死者是死于自殺,陪審團建議政府提供適當及適時的專業支持予精神病患照顧者,以及增加融合教育學校的師生比例或減少學生人數。裁判官亦對于黃如此年輕去世深感難過,向黃父母表示哀悼。

                            顯然,香港處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開透明,由具有公信力極強的獨立公證的法庭來處理,至于結果即使家屬也有可能不滿意,但目前的程序也只能這樣,家屬也會接受。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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