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業組織形式有哪些?它們有何優點和缺點?
香港通常有獨資經營、合伙業務及有限公司等商業組織形式,它們各有何優點和缺點?
獨資經營
是指由一個人出資經營的業務,其優點是靈活,可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盈利和資金的運用。終止業務的手續也較為簡單。獨資經營業務的盈利稅率,較一般企業(有限公司)的稅率也低。在評稅時,業務的虧損亦可從獨資經營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銷。獨資經營的缺點風險大,集資難度大,一旦無力償還欠債,經營者隨時有機會破產。
合伙業務
是一些人為了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每位合伙人均須為其他合伙人就業務所作出的行為負責,亦須個人承擔業務的所有債務。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每位合伙人亦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潤。
合伙業務的優點是比獨資經營更容易籌集資金,合伙人按各自獲得的利潤繳稅,而各合伙人分擔的虧損亦可從他們的其他收入中抵銷,合伙業務的缺點是合伙人無有限責任的好處,在處理大部分交易時,都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才行,一旦出現意見分歧,合伙人之間容易產生矛盾與沖突。
有限公司
依據2014年3月3日生效的新《公司條例》登記(或設立)的公司,為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即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進行訟訴、擁有資產及借貸。中小型企業通常以私人公司(而非公眾公司)營運。缺點是私人有限公司不能邀請公眾人士認購公司股份,但公司可有最多50名股東。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會受到限制。
有限公司的優點是其股東的債務責任只限于所持有的股份(即其出資額)。至于有限公司本身的債務則只限于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及其資產。缺點是有限公司的稅率比獨資經營和合伙業務的稅率高,除非通過股份轉讓,否則股東無法隨時撤資。
訂立合伙協議或股東協議十分重要,但由于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瑣而復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訂立具體的合伙協議或股東協議時,如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咨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電話:86-13825288587;852-21809868;
電郵:jackzhang@zhanglawyers.com.hk;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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