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范本下載
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就乙方競業限制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1條 定義
1.1 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指用人單位有條件的要求勞動者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自己存在競爭的業務,具體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1.2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子公司、辦事處和關聯單位。
1.3 任職期間:是指乙方與甲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之日開始到雙方勞動關系結束(或消滅)為止的期間。如乙方到達退休年齡之后繼續為甲方所聘用,則任職期間包括聘用期間,至聘用關系終止之日截止。
1.4 個人或組織:包括任何個人、公司、企業、合伙、協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即各類形式的個人或組織。
1.5 競爭性單位:指與甲方公司生產、經營、從事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或對甲方公司業務構成現實或潛在競爭的個人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
(1)從事下列業務的個人或組織;
(2)下列公司或與下列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的組織或個人: 。
(3) 為上述競爭性單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專業咨詢或顧問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4)上述個人或組織的關聯企業及機構。
1.6 競爭性業務:與甲方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從事的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1.7 競業行為:自己或與其他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為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于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伙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上述行為之一即為競業行為;此外本協議可另外對競業行為作出補充。
1.8 乙方關聯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擔任管理人員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間接擁有10%或以上權益的機構。
第2條 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2.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2 除本協議中約定的競業行為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為將視為乙方從事競業行為:乙方及乙方關聯人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于財產性利益、旅游、消費、宴請,無正當理由的。
2.3 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第3條 離職后的競業限制
3.1 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3.2 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兩年。但是,甲方仍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縮短競業限制期間:
(1)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2)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內,甲方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義務。
如有多次通知,則以最近的一次通知為準。
競業限制義務到期或終止后甲方無需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甲方無需支付提前終止競業限制義務的額外補償。
3.3 競業限制補償:每月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30%。
(1)計算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最晚不超過下月20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離職,則支付時間不晚于3月20日。
(3)發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領取工資的銀行卡(或雙方書面確認的其他賬戶)內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儲蓄卡被注銷、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視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此時乙方可以到甲方處現金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書面確認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賬戶之后甲方再行發放。
3.4 在競業限制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視為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游、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乙方關聯人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服務費用、購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游、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或所說明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5)其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的。
3.5 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周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周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3.6 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均不影響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3.7 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此種情形下,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證明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補發競業限制補償。
第4條 違約責任
4.1 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同時要求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2)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所獲利益應歸甲方所有;
(3)賠償競業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 十倍。
4.2 乙方離職后,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 十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后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為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為制止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4 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同時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同時,甲方向乙方主張其中的部分違約責任的,不視為甲方放棄追究其他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5條 通知
5.1 在職期間,就本協議相關事宜,甲方可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進行送達。
5.2 離職后,甲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1)乙方電子郵箱: 。
(2)通信地址: 。
(3)手機短信。手機號為: 。
無論乙方是否實際查閱或拒收,甲方通過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發出通知時,即視為乙方已經查閱。如乙方聯系方式有變更,應立即書面告知甲方。
5.3 甲方的送達地址為:甲方辦公場所。
5.4 雙方同意本協議中所確認聯系地址與聯系方式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
第6條 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
第7條 附則
7.1 甲乙雙方建立的關系性質(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務派遣關系、聘用關系等)以雙方簽署的其他協議為準,但無論何種關系性質,本協議一經簽署,即發生法律效力。
7.2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章):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上述協議,特別是其中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協議。
乙方(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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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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