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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的劃分標準

                    2021-09-11
                    閱讀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刑事辯護進行不同的分類。對刑事辯護分類的意義在于,使刑事辯護律師對刑事辯護有更加深刻的感悟和認識,以利于CF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一、按照行使辯護權主體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劃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行使辯護權主體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刑事辯護可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和辯護人辯護。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范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做的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也是辯護人辯護權來源的基礎。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知識欠缺,人身自由狀態可能受限,加之沒有閱卷權,不能QM了解和掌握指控其犯罪的證據,自行辯護權的行使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律師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的權利,使這一問題有所緩解,但遺憾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進一步規定如何保障律師行使相關權利,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落實這一權利存在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除在第四章辯護與代理中規定了包括自行辯護在內的辯護制度外,還分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也予以規定。其中,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20~122條對犯罪嫌疑人自行辯護權進行了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有罪或者無罪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幫助聾、啞犯罪嫌疑人完善自行辯護權。對于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也可以親筆書寫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就審查起訴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辯護權進行了規定。關于審判階段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91條、第195條、第196條及第198條做了細致的規定,如被告人出席庭前會議可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法庭調查時可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對實物證據與未到庭證人、鑒定人的言詞證據等發表意見;辯論終結后被告人享有Z后陳述的權利,等等。

                    (二)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辯護,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進行的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J對抗,從而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在法律標尺的刻度上,辯護人就是一群“斤斤計較”的人。與自行辯護相比,辯護人獨立的辯護地位使之避免了訴訟角色與其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沖突帶來的負累,辯護人的主觀思想也是WQ獨立的,獨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據辯護人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

                    哪些人可以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做了明確規定。從這個規定中可見,辯護人辯護包括律師辯護人和公民身份辯護人。其中律師辯護人主要享有以下幾種權利:

                    1.會見權

                    辯護律師的會見權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基礎權利,也是司法制度中Z基礎的律師權利,同時被多個國際公約確立為刑事司法基本準則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NO1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Z遲在48小時內予以安排;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存在限制外,律師辯護人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的范圍不受限制;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

                    2.閱卷權

                    律師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閱卷是有效辯護的基礎,也是控辯對抗的需要,更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及時、QM地了解案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障和審判的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3.調查取證權

                    律師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有權走訪當事人、證人等相關個人或單位,向其詢問案件的相關情況,收集和核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調查取證權是一項特別的權利,可以認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延伸。

                    雖然同為辯護人,但公民身份辯護人在會見、閱卷等方面的權利上與律師相比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更難以在QM、CF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精準辯護。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按照辯護人的辯護權來源劃分

                    按照辯護人的辯護權來源,刑事辯護可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一)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委托他人進行辯護。

                    關于委托辯護的時間和形式,《刑事訴訟法》第34條作了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NO1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二)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請,或者司法機關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

                    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申請援助制度。以往法律援助只存在一種方式,即特定類型的被告人在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及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的規定。且將指定法律援助的機關從以前的人民法院,擴大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從而進一步保障特殊群體的辯護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WQ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按照刑事辯護的形態劃分

                    按照刑事辯護的形態,刑事辯護可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這種劃分,也可以說是按照辯護的目標或者方向作出的。

                    (一)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是辯護人就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或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因而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所作的辯護。

                    (二)罪輕辯護

                    罪輕辯護,是辯護人就被告人應構成的罪名或情節輕于指控的罪名或情節所作的辯護。

                    (三)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是辯護人在認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就對被告人應如何裁量決定刑罰所做的辯護。

                    有學者的觀點認為,刑事辯護形態還包括程序性辯護和證據辯護,即共五種形態。小編認為,在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過程中,已經就程序及證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論證和辯護,并且就程序和證據進行辯護的目的是追求無罪、罪輕或者從輕處罰的結果。因此,程序性辯護和證據辯護是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的手段,不宜再單獨做分類。


                    刑事辯護的劃分標準.doc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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