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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股份代持協議書(律師專業版)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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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直接下載word文檔:    股份代持協議書.docx

                    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目前越來越普遍,特別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確定了隱名股東協議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護原始出資人的利益,又不讓名義股東承擔實質風險,同時又對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權利行使障礙?這里,提供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書僅供參考。(這里是指轉讓過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設形式,可以參照本合同條款基礎上調整相應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協議書

                    協議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關于股權代持,一方面,股權代持在法律層面是被認可的,即該種委托持股的方式不是違法違規的行為。具體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具體而言: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p>


                    另一方面,股權代持存在風險。①顯名化的障礙。a股東身份確權得不到支持;b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則無法成為顯名股東;c如果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落實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則存在著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困境。②代為處置的法律風險。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簿褪钦f,如果名義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善意受讓人,實際出資人是無法從善意受讓人處獲得股權的,只能請求實際出資人賠償。③參與公司治理的困境。由于公司章程、股東間的協議等各種公司治理文件都規定了,參與公司治理的人只能是名義股東或者其提名的董事,但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僅僅是股權委托的關系,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參與公司的治理,因此可能會存在公司治理的困難。


                    本代持協議將盡可能的從各方面理清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現實際出資人委托他人持股目的的同時,盡可能保證其利益得以實現。


                    實際出資人(甲方):王**
                    身份證號:【               】
                    住所:
                    名義股東(乙方):王**
                    身份證號:【              】
                    住所:
                     
                    鑒于,甲方王**擁有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將其中【40】%股份按委托給其乙方王**代為持有?,F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范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代持關系的界定


                    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參與公司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意愿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的****公司40%的股權,即出資金額2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00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公司時對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份收益權利


                    3.1 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 如財務管理關系,****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東權利。


                    4.2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4.3 鑒于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且為****公司的最大股東,甲方同時委托乙方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


                    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1 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實際出資,并對代持股東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3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份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4 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應處置。


                    5.5 甲方承諾,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的各項行為的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1乙方承諾:其將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份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6.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代持股份。


                    6.4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托、轉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并了解甲方實際出資人真實意愿。


                    6.6 乙方根據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的行為,其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等均由甲方承擔。


                    七、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變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屆滿后,未有甲方書面終止通知的,本代持協議繼續有效,代持期限繼續持續。


                    7.3 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運行的實際情況終止代持關系,或對代持關系進行調整。


                    7.4 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應當作為善良管理人繼續履行本代持協議,并按照甲方書面遺囑或其他書面指令繼續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如未有書面遺囑或其他甲方書面指令,乙方應當就甲方該情形出現后,繼續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80日后,將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繼承人的份額,歸還甲方法定繼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將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協議被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份委托關系即告終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15)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八、保密


                    協議雙方及見證人應對本協議包括代持股份在內的全部內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與法律適用


                    9.1 本協議及相關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來解釋,并受其管轄。


                    9.2因本協議委托事宜引發、形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其他


                    10.1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時候有補充的,應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代持股份的工商變更資料均作為本協議附件。


                    10.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于20XX年06月【 】日簽署于XXX省XX市。乙方配偶【    】作為本協議見證方,認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協議執行。同時,***公司將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本協議附件1)認可本協議內容。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乙方配偶(簽字):
                    附件1:


                    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201X年6月【  】日XX****有限公司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就公司股東王**與其親屬王**201X年6月【  】日簽署的《股份代持協議書》(協議編號:XXXXXXXXXXXXXX),決議如下:


                    一、      對公司股東王**擬通過股份代持協議,將其名下40%股權交予其兄長王**代為持有,股東會予以表示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該40%股份記載于名義股東王**名下。


                    二、      如實際出資人王**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的,公司股東會無異議,各股東愿意在王**收回上述40%代持股份時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同意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三、      王**作為名義股東,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本次決議無其他內容。
                     
                    公司股東簽字:
                     
                    王**    【           】  
                     
                     ****有限公司(蓋章)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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