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卻輸了……
俗說話,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下來。有家藥店,無緣無故,就惹上麻煩,官司纏身。
事情是這樣的:據報道,兩年前,吳女士到某藥店購買了一瓶100片的精神類藥物?;丶液?,將整瓶藥物一次性服下,好在被及時發現,送至醫院搶救保住了性命。
但由于吳女士超量服用藥物,身體還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出院后,吳女士將該藥店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認為身體傷害系藥店違規售賣藥物所致,要求藥店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3萬余元。
庭審中,吳女士自認在購買藥物之前曾和家人爭吵,情緒低落,有輕生念頭,于是到藥店購買該精神類藥物。但是該精神類藥物是處方藥,藥店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出售給了吳女士,于是導致了后續服藥自殺未果的事情。
一個人輕生,那是她自己的自由,抹脖子上吊,關別人何事,難道因為在自殺過程中使用了藥店的藥品,就可以找藥店的麻煩,讓藥店賠償?如果要跳河,是不是找河道開挖者的責任?(如果你沒有挖河,我會跳下去嗎)
……類似這樣的邏輯,好荒唐。
說到底,分明是女子遇事偏激,情緒上來尋死覓活,事后又后悔,想找個替罪羊,借法律之手,讓藥店給自己在醫院搶救過程中的花費買單,算是安撫一下自己那顆脆弱而虛榮的心。
其實,這種事情雖無道理,但并不稀罕。據說,有大媽在公園爬上樹拍照,沒想到那是枯枝,承受不了這位大媽體重,結果摔骨折了,大媽居然把公園告上法院,理由是公園沒清理枯枝,有管理失責之嫌。
即使有法律,如果不講道德公理,這個社會也會亂的。
好在法院洞悉某些人的私心和陰暗。法院經審判認為,吳女士一次服用100片藥品,遠超推薦劑量,本人亦自認追求自殺的后果。雖然某藥店在藥品銷售過程中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與吳女士妄圖以服藥自殺故意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并無法律層面的因果關系。因此,某藥店對吳女士的身體損害不須承擔賠償責任。本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吳女士的全部訴求。
懸了兩年的石頭總算落了地,感覺這家藥店終于可以睡上安穩覺了。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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