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上訴程序與中國內地有哪些不同?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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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香港法院司法改革(CJR)以來,改革以追求實質和程序正義。其中一項改革措施就是對上訴權利的限制,很多案子當事人申請上訴時,必須向上訴法庭證明上訴理由有成功勝訴的機會或符合公益,否則不能獲得上訴許可,沒有許可不準上訴。上訴時,法官一般不接受新證據,而且只審查法律問題,不會審查事實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法庭命令擱置一審判決的執行,香港一審判決后勝訴方有權立即申請執行,上訴并不影響原裁判的執行。即敗訴方向法院申請上訴時,勝訴方仍可采取措施執行裁判。這一點和我們中國內地法院的程序上差別很大。
免責聲明: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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