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
外地判決在香港有兩種認可與執行方式,一是普通法途徑,把外地的判決書作為訴因(cause of action),在香港法庭重新起訴。二是通過認可與執行外地判決的途徑,登記外地判決書的方式來認可與執行。
內地與香港通過這種認可與執行的途徑始于2006年7月,在簽署就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的安排【下稱安排一】之后。根據該安排一,香港于2008年4月通過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專門規定如何認可與執行內地的判決事宜。
至于最近在2019年1月,內地同香港又簽署了新的協議安排,即《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二】,該安排二把執行的范圍擴大到部分知識產權和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部分。
我作為香港執業律師,最近連續做了6個內地中院的判決書在香港的認可與執行。根據這些實踐經驗,我把申請認可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關鍵或主要問題總結如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內地判決書可不可以直接在香港執行?
有不少朋友看到內地和香港簽署的有關安排后,興奮不已,禁不住問內地判決書是不是可以根據上述安排直接到香港執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的確香港是我們國家的一個城市,但它屬于另外一個法域(Jurisdiction),它是我們國家唯一的一個普通法法域的地區。內地判決能否在香港認可與執行必須符合香港本地立法會通過的有關法律,目前必須符合《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中的有關詳細規定。
二.可不可以先凍結扣押被告在香港的財產?
有不少朋友的案子在內地還處于訴訟中甚至還沒有展開訴訟,就問可不可以先凍結扣押被告人在香港的財產。我們知道內地法院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而且提供了擔保,此時內地法院給予財產保全的可能性就極大。然而在香港的情況卻完全相反,一是沒有任何法庭程序在香港展開,即使有法庭程序已經在香港展開,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原告或者申請人不能證明被告正在轉移財產或者有處分財產的危險性存在,原告即使提供擔保,香港的法庭也一般不會同意頒發財產扣押令(Injunction order)。
這種司法理念也許是源自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即通常只有在申請認可與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原告(申請人)發現被告(答辯人)正在轉移財產或者有處分財產的危險性存在,此時香港的法庭才有可能頒發財產扣押令。這一點和內地法庭在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我微信公眾號上的專門介紹文章——香港查封財產比您想象的難十倍。
三.申請認可與執行的條件
內地法院判決在香港的執行,首先是內地的判決需要得到香港法院的認可 (recognition),認可后登記 (register)成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才可執行。有關申請認可的條件很多,我這里僅僅討論幾個關鍵的條件:
1.上述兩個《安排》適用于香港及內地法律均視為「民商事」性質的案件。非司法程序以及有關行政司法程序案件均會被排除在外。調解書、裁定書可否得到認可與執行呢?根據兩個安排規定,判決均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因此調解書、裁定書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得到認可與執行。但是死者遺產繼承、海事、公司破產及債務重組等目前不包括在內。
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事中的分家析產和婚約財產糾紛已經涵蓋在本次安排二中。即在安排二生效后,比如內地的離婚財產的判決書就可以在香港申請認可與執行被告人在香港的財產。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鑒于《安排二》目前尚未生效,目前實施的還是安排一。在《安排二》生效前,《安排一》中的“書面管轄協議”仍然適用。
我根據目前《安排一》申請認可和執行所獲得的經驗,發現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
(1)安排一中的“書面管轄協議”,要求當事人有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法院或者香港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協議。顯然很少有當事人會對爭議的管轄專門去簽署一份協議。
我們的理解是發生基礎爭議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是否明確約定了專屬管轄權。由于我們已經把內地沒有明確寫明某某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條款字眼的判決書,在香港申請后得到了高等法院的認可并且登記為生效判決目前正在執行中。
因此,我們認為原來的基礎爭議的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中不需要有“專屬管轄權”的字眼,只需要明確約定了比如:“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樣的字眼即可。因為這樣的約定,香港法庭完全可以推定為已經明確約定了專屬管轄權。如果沒有類似這樣的約定,香港的法庭就有可能不愿意去認可,當然就談不上下一步的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安排二》生效后,有關協議選擇法院的條款將不再適用,但已經選擇了協議管轄的會繼續適用。
(2)內地各中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在香港均可以申請,但是基層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必須是香港認可的基層法院。目前認可的主要限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和一些經濟開發區等地的基層法院判決書。比如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甚至拉薩市城關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就屬于認可的基層法院判決書,而直轄市的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目前還未被認可。具體詳情可參見香港憲報公布經更新的認可基層人民法院清單(第9195號公告)。
四.申請認可與執行所需要的文件
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和法律規定,向高等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內地判決書案件所需要的主要文件如下:
1.原送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
2.誓章
3.法庭命令初稿
上述申請材料中最為重要的或者關鍵的是草擬誓章,通常是香港律師代表客戶并以客戶的名義(This affirmation is made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進行草擬。根據我的經驗,該份誓章之草擬是否完備,是否具有說服力,是內地判決能否得到高等法院認可并頒發命令登記為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的關鍵。
(1)該份誓章通常會把內地判決發生的整個過程進行詳盡描述。每敘述一個法律事實就通常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并根據香港草擬誓章的慣例放入附件之中。比如原告(在申請書中稱為申請人applicant,被告在申請書中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是一間在深圳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在附件中就放入原告的工商登記資料;再比如原告申請人與被告答辯人在某年某月某日簽署了一份借貸合同,甚至和第三人還簽署了一份擔保合同,此時就分別把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作為附件再分別放入不同的附件之中,這樣一一道來更容易說服法官。
(2)內地法院出具的蓋章的判決生效證明文書,我們也會作為附件放入附件之中。該生效證明文書,最好也寫明該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或者上訴后被駁回維持原判,目前已經生效。最好再次寫明判決書提及的判決金額、財產保全費用甚至律師費用等事項。這樣有助于法官更加明確需要認可登記的判決具體金額。
(3)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要求產生基礎爭議的合同的爭端解決條款進行公證或者認證。但一個合同條款如何去公證或者認證呢?根據我們的經驗,解決辦法是可以要求內地公證機關對整份基礎爭議的合同進行公證,或者當然也是最方便的辦法,讓香港代理律師直接對這份合同進行簽字蓋章認證(certify)。我曾經遇到過內地銀行的十幾個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保證合同在一個案件中認證,放入附件之中后附件就很龐大,通常一份誓章申請書都會超過100頁甚至好幾百頁。
五.申請登記內地判決的期限及費用
在內地判決書中有明確履行判決限期的,從該限期的最后一天起計算,在其它情況下,從該判決的生效之日起計算,提出申請登記內地判決的期限為2年。申請登記的費用,類似于在香港法庭訴訟一樣便宜,香港的法庭只收取港幣1045元。主要是律師費用,因為律師需要審閱所有文件后再草擬上述法庭文件尤其是誓章。
六.內地律師可否參與其中?
根據我們的經驗,在草擬誓章的內容中,我們會根據案件情況的需要,有時會要求內地合作的執業律師出具一份類似專家證言(expert opinion)的法律意見書,闡述內地法律的有關概念,比如借貸合同中的復利,甚至連帶保證責任這類概念,因為香港的法官不能去猜測這些概念的含義。如果復利過高,在香港超過法定年利率60%就屬違法。此時法庭可能不會接受利息部分的主張。
有關內地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我們通常在誓章中會這樣描述: Expert opinion has been obtained on the interests on the interests a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wed by the Respondent to the Applicant as mentioned herein in the Mainland Judgement. This is now shown to me and marked “ZYH—8”copy of the said opinion dated *date * month * year which is self-explanatory.
七.很難獲得財產扣押令,如何防止被告轉移資產?
申請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認可后,法庭會頒發命令(order)登記內地的判決書為香港高等法院判決書,即法律效力上等同于香港高等法院法庭頒發的一審判決書。英文通常表述為:
It is order that the Judgment 民事判決書 (201*) 粵A民初B號, *** be registered as a judgment (the “Registration”)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ursuant to rule 2 of 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s (Order 71A) of the Rules of High Court (Cap. 4A).
把該登記的判決書通知送達被告后21天,如果被告不提出實質性的理由申請撤銷該登記判決的通知,該登記的判決書就生效,生效后即可執行。
1.內地送達有時是個很大的問題?
如果被告在香港有住所,送達相對便捷容易,律師行的送達人員送往被告住所地并塞進其郵件信箱,返回律師行后做一個送達誓章,一般就算是送達。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還居住在內地,問題就可能會很復雜。因為該登記判決的通知必須通過香港法院和內地法院相互送達。根據我們過往送達內地廣東省被告的經驗,在向香港高院做好材料提出申請后,一般2周內香港法院可以寄出快遞給內地高院,香港高院是先寄出,然后憑郵局收據向律師行索要郵遞費。在過去處理的每宗案件中我們支付了港幣154元。
送達材料到達內地高院后,它們通常會安排到當地下級法院去代為送達。由于我們國家幅員遼闊,法庭派員親自送達有時困難重重,第一次成功機會往往不高。我們的經驗是,被告只要不在家中或者已經不在此居住,送達很難成功。下級法院送達人員在寫明不成功送達理由后會把材料返回給內地高院,內地高院又返回給香港高等法院,這樣一個來回至少3個月就已經過去。
2.內地和香港法庭正式文書的送達,可以公告送達嗎?
我們在第一次送達不成功后,第二次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公告送達被告人,香港高等法院倒是沒有拒絕,仍然積極地繼續送達內地廣東高院,但這下可把廣東高院給難住了,因為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可否公告送達。后來廣東高院給最高院發出書面請示,正式答復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目前不能公告送達。
幸虧我們案件中的被告欠下巨額債務,后被發現其已經被監視居住。找到其地址后,我們又向高等法院提出送達其監視居住地址,第三次送達終于成功。這里也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庭文件送往內地監獄可以送達,但是一般快遞信件通知就可能送達通常不會成功。因此,如果被告人居住在內地,在香港申請認可與執行的案件中,有時送達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3. 獲得財產扣押令難度很大,如何防止被告轉移資產?
首先申請內地判決在香港的認可與執行,在香港是屬于單方面申請(ex-parte Application), 即提出申請時被告其實是不知道的。在登記為香港法庭命令的通知正式送達被告后其才知曉。
雖然查封凍結被告在香港的財產難度很大,但在實踐中也有一些變通方法防止被告轉移財產。比如起訴時就把法庭原訟傳票和起訴狀登記在被告登記的房產信息上,或者在單方面拿到法庭認可登記的命令后,也可以把法庭命令暫時登記在被告房產信息上,買家一查房產信息,懷疑被告房產存有爭議時,一般就不愿購買有爭議的房產,這就能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可以暫時阻止被告變賣轉移資產,然后可以向法庭正式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去扣押被告財產。
但這種不得已的做法也會有風險,有時會招致被告提起有關原告損壞其財產名譽的訴訟。但是,由于法庭訴訟程序上的原因,恐怕損壞財產名譽的訴訟還未正式開庭,財產執行的程序有可能已經結束。因此,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這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來彌補很難申請到緊急財產扣押令的問題。當然一旦發現被告真的正在轉移銷售房產或者處分其它財產,此時反而可以拿到緊急財產凍結令查封其財產。
作者香港張元洪律師—張元洪律師行--歡迎轉發
免責聲明:本文是作者根據《安排一》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的實踐經驗寫成,它只是一篇作者的感受或者心得,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將來在《安排二》生效后會取代《安排一》,本文中的有些內容可能部分不會適用,但本人認為基本的申請程序以及提供的相關資料可能不會有實質性改變。本文不是專門的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當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意見和指導。根據本文申請認可與執行內地判決如不獲成功或造成任何損失,本人概不負責。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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